2021-4-9 | 衛生監督論文
作者:馮曉鵬 馬應戰 趙占龍 杜寧 劉輝 單位:周至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動物產品安全的要求也不斷提高,特別是一些動物產品安全事件的發生,已引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因此,國家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加以規范。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是控制動物疫病和確保動物性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環節,是一項科學性、管理性都很強的系統工程。但是,由于歷史、社會、經濟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仍然面臨諸多困難,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刀不快、腰不硬、氣不壯”現象還普遍存在,遇到的尷尬和困惑更是難以言表。
1面臨的困惑
1.1執法人員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8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動物防疫法》第41條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本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目前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還沒有出臺官方獸醫的資格條件,也沒有實行“官方獸醫制”,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執法主體上是合格的,而負責具體執法工作的人員在法律上沒有名份。從今年十月起,陜西省將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證明舊證廢止,全部啟用新證,舊證是動物檢疫員簽字,而新證是官方獸醫簽字,這無疑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工作帶來許多尷尬。
1.2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相當多,《動物防疫法》是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主要法律依據,而相對應的相關細則、行業規定、國家標準等未及時出臺,整個條文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達不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1.3人員編制嚴重不足
1.3.1地域大周至縣屬西安市遠郊縣,距西安市區78km,地處八百里秦川腹地,南依秦嶺,北瀕渭水,襟山帶河,全縣總面積2974km2,全縣總人口66.2萬(農業人口59萬人),轄22個鎮,376個行政村。周至縣素有畜牧養殖習慣,是國家瘦肉型豬基地縣,省籠養雞基地縣。
1.3.2監管對象多目前,周至縣規模養殖場(戶)163個;動物屠宰加工企業11個;經營性冷庫18個;動物產品經營企業164家;動物產品使用單位183家;動物診療單位35個;獸醫實驗室1個;動物投入品經營企業45家;生鮮乳收購站5個,監管對象625個。周至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正式編制人員20名,現有人員27名。人員少與任務重之間的矛盾相當突出,只能開展突擊性監督檢查,無法保證監管的常態化,執法人員太少是很多執法工作難以落到實處的一個重要原因。
1.4缺乏經費缺乏專項經費(比如瘦肉精抽檢)是長期影響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有效開展的一個重要問題,雖然《動物防疫法》明確了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是法定的執法組織,但財政對此項工作沒有專項的投入。行政執法成本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向監管對象執法的同時向管理相對人收取費用(如檢疫費),給人就形成了錯覺認為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就是為了收錢,極大的影響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管理相對人及廣大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1.5管理機構設置不順按照農業部畜牧獸醫機構改革文件精神,鄉鎮獸醫站的職能只有防疫。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每年通過培訓考核,招聘19位產地檢疫人員,開展產地檢疫工作,承擔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執法職能。由于動物衛生監督所人員嚴重不足,實際上鄉鎮獸醫站多數還承擔著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派駐鄉鎮的檢疫職能。鄉鎮獸醫站機構不歸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管轄,所以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在內部監管上乏力。
2存在問題
2.1監管方面
2.1.1宣傳力度不夠養殖戶文化知識水平、思想認識、素質參差不齊。要讓他們思想達到統一認識,充分認識到產地檢疫的重要性有一個過程,宣傳工作必須跟上。雖然我們每年都投入很大的精力、物力、財力進行宣傳工作,但收效甚微,人們守法經營、依法經營的意識還不是很高,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常有發生,給我們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2.1.2人員素質偏低(1)學歷結構情況本科學歷3人,大專學歷20人,高中學歷4人,分別占執法人員總數的11%、74%、15%。同時說明高學歷人才的缺乏。(2)專業技術職稱情況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技術職稱初級5名,中級3名,高級職稱沒有。分別占執法人員總數的19%、11%。大多數人沒有專業技術職稱,身份為工人。(3)專業結構情況縣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中畜牧獸醫專業畢業的18人,其他專業的9人。分別占執法人員總數的67%、33%。說明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基本上都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法律專業畢業的沒有。隨著畜牧業的迅猛發展、流通業的日益繁榮、各種動物衛生案件的不斷增加,人員素質已趕不上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深入和發展的需要。
2.1.3監管技術手段不強執法設備缺乏,尤其是技術手段落后,執法技術含量不高,具備資格和計量認證的檢測裝備缺乏,影響執法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認定多靠省級檢測機構,無形中延長了檢測周期,給違法行為的查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2.1.4執法程序不完全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和公安、司法部門的執法手段有很大的區別,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沒有實行強制手段的能力,制約了執法的威懾力,造成執法工作難以到位。在執法實踐中,由于害怕當事人不主動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罰款金額較少,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難度大,因此,執法人員往往要求當事人當場兌現罰款,而當事人為了少交罰款,減少到銀行繳納的不便,往往也主動提出當場支付。
2.1.5少數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人情法”和“關系法”。
2.2養殖場和屠宰場方面
2.2.1養殖場存在問題(1)養殖場動物防疫條件參差不齊,大型規模養殖場基本上都能達到動物防疫條件要求,中小型規模養殖場防疫條件達不到要求的居多。一是建場較早的養殖場,由于缺乏必要的條件審核,從場址選擇到布局都不科學,很難通過改造達到要求。有的建場時符合要求,但隨著村莊、城鎮規劃的擴張已不符合要求。二是庭院式養殖場,由于開始起步時飼養的少,滾雪球式發展,在自己的庭院內形成了規模,也很難通過改造達到要求。(2)缺乏管理經驗,養殖檔案不健全,大多數養殖場負責人懂得養殖知識和管理經驗,但少數養殖場負責人缺乏養殖知識和管理經驗,必須建立的養殖檔案不健全,一旦發生疫病則難以溯源。(3)獸醫人員不規范。大多規模養豬場聘有獸醫人員(非執業獸醫),有的還聘請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畜牧獸醫系退休教授作技術顧問;而禽類規模養殖場都沒有專職獸醫人員,更談不上聘請教授。(4)耳標佩戴不齊。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耳標、耳標鉗質量差,部分耳標和耳標鉗不配套;二是村級防疫員不負責任,有的把耳標交給畜主,有的完全不掛耳標;三是有些養殖場害怕掛標引起應激,將標放在場里不掛。(5)缺乏無害化處理設備,多數養殖場都缺乏無害化處理設備,對病死、不明死因的動物尸體及其附屬物不能做到無害化處理,一般采用掩埋、火燒等簡單方式處理,更有甚者將其賣給不法商販,易造成疫病傳播。(6)產地檢疫主動報檢意識不強,很多養殖場(戶)認識不到開展產地檢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積極支持和配合這項工作。同時,對產地檢疫的具體要求、做法和一些合理的收費,尚未完全理解和接受,存在抵觸情緒。部分養殖場主對疫病防控意識不強,有的為了不交檢疫費而逃避產地檢疫,出售動物及產品時不主動報檢,而流向市場或屠宰場,增加了檢疫監管難度;尤其是部分經紀人盲目追求利益,為了不交檢疫費而逃避產地檢疫,嚴重的影響了產地檢疫的正常秩序。(7)購買畜禽不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購入的畜禽不按要求進行隔離觀察。(8)消毒工作不規范,規模養殖場一般能做到一周兩次消毒,周中圈舍消毒,周末全場消毒,消毒藥物更換交替使用;散養戶消毒基本談不上,有病了才記起消毒。